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 “十四五”期间,要建设30个左右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产业链深层次地融合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健全的融合发展示范区,促进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蓬勃发展。
《通知》强调,要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深层次地融合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根据《通知》,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依托县级行政区开展,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推荐辖区内合乎条件的区县申报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组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筑设计企业名单。融合发展示范区建筑设计企业建设期限为1—3年,列入名单1年及以上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筑设计企业,建设主体可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在建设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通知》指出,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要以“坚持导向,守正创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统筹谋划,示范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为根本原则,建立健全协同发展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生产要素向融合发展示范区合理集聚;促进业态融合创新发展,推动现有融合业态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提质增效,着力培育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完善发展政策环境,结合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政策创新和落实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